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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的互联网
2021-08-03 0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七编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回应了网络和信息化时代对民事法律关系所提出的挑战,同时在信息网络民事法律规制方面呈现诸多亮点,推动了我国互联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民法典》总则编确立了互联网领域中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及保护数据和虚拟财产的原则。
一、保护个人信息原则
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凸显出来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一)本条规定了民事主体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1、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有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的义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互联网企业而言,在正常的经营中不可避免地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因此在取得个人信息后,有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2、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此义务既针对依法取得自然人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也针对非依法取得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没有得到法律授权或者个人信息主体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二)《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对个人信息保护也作出专门规定,并与《网络安全法》等涉网法律法规形成有效衔接。《民法典》结合网络安全等相关法律,对个人信息建立了“全周期”的保护摸款与链条,共同构成了更全面的保护体系。
(三)案例:(2020)苏0281民初7297号
被告赵春飞经营医疗美容项目,原告程卫红为网红医美顾问,第三人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2019年9月22日,甲方赵春飞(受让方)与乙方程卫红(出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将其拥有的微信号的使用权、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买卖微信账号是否构成了买卖他人个人信息,涉案微信账号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微信账号是以电子数据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个人身份的个人信息的有机载体,其承载了使用者个人特有的可识别信息和微信好友的大量个人信息,买卖微信账号构成了买卖他人个人信息,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二、 数据和虚拟财产保护原则
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各种新型财产出现。《民法典》总则编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明确了数据受法律保护的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法肯定数据的价值,是依法受保护的民事客体。
(1)电子数据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具体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化管理技术等电子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2)对电子数据完整性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数据全部或部分的丢失、被删改或以其他方式被破坏,致其无法再被完整地读取使用。在发生存储数据丢失或删改情况下,数据的财产价值会遭到一定程度的毁损。
(3)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683号
2018年4月12日,原告臣工公司与被告鸿鹄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书》,约定臣工公司委托鸿鹄公司研究开发空气净化器扫码支付系统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鸿鹄公司误将臣工公司部署新风系统的阿里云服务器格式化,从而给臣工公司造成损害,原告臣工公司要求鸿鹄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目前法律对电子数据保护的规定是开放性和原则性的,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引,司法实践中也多将数据丢失、受损等认定为权利人的一项财产性损害予以保护。尤其考虑互联网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的特点,对电子数据完整性的侵害,会对互联网行业相关业务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损害其因电子数据可能获得的财产利益。因此,本案被毁损的电子数据客体依法属于我国侵权法保护对象,适用侵权责任对本案侵害电子数据所导致的财产利益损失进行救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地位。
网络虚拟财产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随着网络的普及发展,网络与人们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围绕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也引起了广泛争论。
1、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虚拟财产,包括电子邮箱、网络账户、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及装备、经注册的域名等。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等。
2、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纠纷。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了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案,该案中被告人窃取了大量QQ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并出售给他人,因此承担了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2)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大量存在,有的还价值不菲,有的交易发生欺诈行为,在交易双方间产生纠纷。
(3)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确认纠纷。一些网络虚拟财产几经转手后,归属关系错综复杂,致使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因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确认发生纠纷。
(4)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纠纷。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争议案中,原告在游戏中积累和购买的虚拟的生物武器被另一玩家盗走,但运营商拒绝将盗号者资料交给原告。原告以运营商未履行服务义务造成他的私人财产损失为由,将运营商告上了法庭。
(5)因运营商对“外挂”等行为封号引发的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某些运营商对“私服”(私人服务器)、“外挂”(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修改客户端内存数据的作弊程序)的玩家进行处理,未尽告知义务、扩大处理范围或者处理不当,错误查封正常玩家的账号或者删除游戏装备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