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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审批备案和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审批 实施机关的通知

2015-04-30 14:43

关于变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审批备案和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审批

实施机关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相关精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承担以下审批备案职能: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审批;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审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业务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备案。

    具体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备案流程等信息可登陆中国网信网(www.cac.gov.cn)查询。联系方式:010-6512074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010-65129305(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